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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突(尼斯)互免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人员签证协定自9月29日起生效 浏览次数: 
 
 
  

[来源:2006-9-30外交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经双方确认,上述协定自2006年9月29日开始生效。

    协定规定,持有效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中突双方公民,包括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外交和领事机构常驻人员,派驻缔约另一方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官方代表和职员,以及前往缔约另一方的临时访问人员,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入、出、过境不超过三十日,免办签证。

    上述缔约双方公民如欲在缔约另一方境内停留超过三十日,应在入境后并于上述期限终止前依照缔约另一方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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