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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巧省车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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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准备买车,经再三挑选,他在一家四S汽车经销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看中了一辆本田2.4GLS自动豪华型轿车,车辆价格为225000元,他还在销售人员的宣传下,购买了工具用具4000元,车辆装饰费15000元,3项价款由汽车销售店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合计金额244000元。上牌照前,他到国税局缴纳车辆购置税,窗口工作人员依发票计算计税价格为208547.01元[(225000+4000+15000)÷(1+17%)],征收车辆购置税20854.7元(208547.01×10%)。

  假设王先生在购车过程中,除了购车款,没有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而是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再购买工具用具4000元、对车辆进行装饰15000元。这样,缴纳车购税时,依统一发票计税价格为192307.69元[225000÷(1+17%)],车辆购置税19230.77元(192307.69×10%)。两者相比,后者少缴纳车辆购置税1623.93元(20854.7-19230.77)。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明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政策规定:①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的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为代收单位的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计算征收车辆购置税;凡使用委托方的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或收取手续费的款项,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②购买者随车购买的工具件、零件、车辆装饰费等,应作为购车款的一部分或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如果不同时间或销售方不同,则不并入计征车辆购置税。因此,王先生购车时没有进行筹划,白白多花了1600多元。

  同时,向谁买车也有学问。李先生向笔者说起过这样一件事,他10月份在某小规模纳税人车辆经销商处买了一辆农用车,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7.5万元,到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征收人员按照72115.39元[7.5÷(1+4%)],换算成车辆购置税计税金额,缴纳车辆购置税7211.54元(72115.39×10%)。如果李先生选择向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则按64102.56元[7.5÷(1+17%)]换算,车辆购置税6410.26元(64102.56×10%),节省801.28元(7211.54-6410.26)。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②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③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①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②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③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有“不含税”价格栏,“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供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这就是说,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车辆的计征车购税价格应该是:价税合计÷(1+征收率)。因此,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换算应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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