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保险赔款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 实例计算 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 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 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