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常识 什么叫典当?和银行贷款的区别? 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借款同银行贷款相比:1)业务方式上,典当更加灵活多样,原则上有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2)典当借款手续简便快捷,一般少则几分钟,多则三五天;3)借款用途不一样,典当借款多用于救急,银行贷款多用于生产或消费;4)典当一般期限较短,最短15天,最长6个月;5)典当一般除收取当金利息外,还按当金一定比例收取综合费。 什么东西可以典当? 原则上只要来源合法、产权明晰、可以依法疏通的有价值物品或财产权利都可以典当,但不同典当行具体开展的业务有不同,银达典当行目前开展的业务主要有股票、房产、汽车、黄金、铂金、钻石、企业债券、大额存单、美元、港币等典当业务。 典当综合费、当金利息是怎么回事? 典当是一种融资行为,需有偿使用。典当行一般按当金收取综合费及当金利息。按照国家的《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质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月综合费率不的超过当金的3.0%,综合费在典当时预扣,当金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浮30%执行。具体费、息标准根据不同典当行、不同业务种类都会不一样,目前我们银达典当行收取费息合计标准暂定为:股票月综合费不超过1.8%;房产月综合费率不超过2.1%;汽车不超过3.5%;黄金等饰品不超过5.0%。如有变动,以典当行公告为准。 典当如何办手续? 当户凭有效证件可办理典当,但不同业务需要提供证件和办理手续不一样,如一般民品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股票典当除本人身份证外,需提供深沪股东帐户卡;房产抵押典当除户主身份证外,需提供抵押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等,汽车质押典当需提供汽车有关证件。有关具体办理程序可咨询银达典当行。 典当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典当最短时间为5天,不足5天按5天计算,最长期限为6个月。 典当到期后,5天内,客户可以选择赎当,也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选择赎当。 何为绝当?当物绝当后如何处理? 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典当的历史 综合史料来看,中国典当业的历史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即唐宋两朝至明代中期,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清末民初至新中国建立。每个阶段又各有其时代的鲜明特点。 1、唐宋至明初的典当 典当自南北朝产生以后,曾一度局限于寺院经济。然而从唐朝起,典当行按东主的身份地位和资金来源划分,开始出现多种类型,即除了僧办以外,还有民办和官办性质的典当行。其中民办即地主商人涉足,而官办又有官僚自营和政府投资两种,从而打破了寺院质库的单一典当模式和典当一统天下。 2、明代中叶至清代前期的典当 元末明初,僧办典当行急剧减少,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代之而起的主要是民办典当行。中叶时,民办典当行中的商营典当行最为兴旺发达,构成这时期典当业的一个新的特点, 即商人纷纷投资经营典当行并且成为典当业的一支主要力量。 进入清代后,典当业开始形成民当、官当、皇当三足鼎立的局面。这是典当自产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所没有的现象。民当,即所谓地主商人出资开设、经营之民办典当行;官当和皇当则均属官办典当行,但二者又有很大区别。 3、清末明初至新中国建立的典当 近代以来,由于受到钱庄、票号、银行兴起和发展的影响,许多信誉卓著、财力强盛的典当行还开始从事兑换、发行信用货币等业务,这与接受存款一样,都是比当年一些官办典当行进行多种商业经营更便捷繁杂的金融活动。 世界主要国家典当业监管模式 典当是一个世界性的行业,目前各国均有此行业。从监管模式来看,许多国家采取的是“立法调控、行业自律为主、执法监督为辅”三位一体的全球通行模式。 1、立法调控 世界主要国家制定、典当专项法规,旨在通过法律手段对典当业进行有效监管。如美国虽无统一的联邦典当法,但51个州区都有地方性典当立法;英国在《消费信贷法》中辟有“典当条款”专章;新加坡为《典当商法》;我国香港为《当押商条例》等。典当程序、典当期限、典当利率及当物处理等内容,是政府有关部门及典当行业自律组织实施监督和自律的很重要法律依据。 2、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组织是典当行业协会,各国均有。它是政府与典当企业之间的桥梁,分担了大量的政府职能,成为各国典当业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比例最大的一方。 其一,配合政府依法从事行业自律方面。 其二,对外宣传与信息发布。 其三,在为会员企业提供经营便利。 3、执法监督 政府在典当业监管体系中的地位重要,但投入的人量较小,发挥作用的比例不大。大体上分为两条线:一是主管部门发照,负责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和退出,属于宏观管理性质;二是执法部门负责典当业的日常治安管理,属于微观管理性质。其中后者又是政府监管的主要方面,有些国家甚至合二为一,连发照也由执法部门负责,如日本和我国香港,分别由公安委员会和警务处发照。在美国,典当经营认证由各州的消费信贷管理部门发放,各级警察局从事治安管理;在英国,政府公平交易办公室向典当行发放消费信贷执照,新加坡是律政部,马来西亚是地方政府房屋部等等。总之,各国政府的监管工作基本上局限于发照,其他大量的工作由典当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