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订立阶段的风险防范 在借贷款合同订立阶段经常出现一些漏洞和问题,为了更好地使合同在订立阶段不出现纠纷,必须注重以下几方面: ①当事人以不存在书面借款合同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借款合同不一定是单一的书面文件,因而要完备借款合同的其他材料,如借款合同书、借款凭证、协议书等都是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只要存在足够的书面借款证据,当事人仅以不存在书面借款合同为由而拒绝履行义务是不能成立的。 ②中方企业在外资企业担保时,要彻底考察外资企业的资信,并对提款和使用借款进行有效的控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为对方作为出资的贷款提供担保。 ③抵押贷款的借款方应具有相应的财产和适销适用的物资作为贷款的保证.借款方无力偿还贷款时,贷款方有权要求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借款方作为贷款担保的物资和财产。担保贷款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能力和财产.在借款方不能履行合同时,同保证人连带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 ④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合同条款要全面、完整,防止遗漏主要条款,合同生效后发现有遗漏的,当事人双方应尽快协议补充。如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其他条款遗漏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按银行习惯确定。借款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贷款数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结算办法,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其中,借款合同中的利率应按国家制定的统一利率签订。 ⑤任何一方签订借款合同的代理人,对方均应认真审查其代理资格,以防发生无权代理和滥用代理权的情况。 ⑥借款合同签订后,如发现借款合同欠缺一些法定的形式,如未加盖公章,未经法定代表人同意而加盏私章等,一般情况下应确认合同无效,但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借款合同经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了充分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当事人双方均已切实履行了合同,合同也不宜认为无效,而应认定为有效。 2.合同履行阶段中的风险防范 同样借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一环扣一环,错综复杂,稍不小心就会掉在人为的陷阱里,因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我们应尽可能弥补漏洞,减少或避免损失。 ①借款人在未经贷款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贷款转借他人。这种情况一般是借款人为谋求高额利息而做出的行为,其实质是非法转贷。国家规定:禁止企业之间相互借贷,银行法规也做出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因而,其行为是无效的,还款责任还应由借款人承担,未发生主体转移,个别借款人错误地认为,自己将银行贷款借给他人,债务债权也随之进行了转移,这是不对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都须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为防止借款人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或转借他人,贷款人应注意经常检查、监督借款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②在借款合同中,履行的主体可以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保证人代为履行借款人的义务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如果不存在保证合同,或保证合同欠缺法定形式要件,或保证合同是因他人盗用保证人的名义签订的,则保证人根本就没有担保义务,不负连带责任.二是仅在借故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在贷款人未向借款人请求归还贷款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一定要对担保合同进行认真的审查,看其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在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了新的协议,如贷款延期等,需重新和担保人订立新的担保协议。无论是贷款人还是借款人对此一定要予以重视,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应对他同意、签字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 ③委托贷款关系的委托代理与一般的民事委托代理不同。一般的民事委托代理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委托人承受其权利义务后果,而在委托贷款关系中,受托人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而以自身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独立承受其权利义务后果。 ④如果是抵押贷款,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必须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主债权不存在,抵押权亦不存在。 ⑤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履行的标的是何种货币.如果履行的是人民币,应在合同中标明.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外商投资十分活跃,外商借贷日益增多,很多外币的量词相同,如“元”有美元、日元、港元,人民币也是元.为防止发生纠纷,防止当事人利用合同条款不明确和外汇汇率的差异而减轻自己的责任,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因此借款合同在履行中一定要注明标的是何种货币,尤其履行的标的是外币,更应注意。 ⑥贷款人应注意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如果借款文本遗失,那么借款就可以此为借口否认曾有过的贷款事实,从而给贷款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在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过程中也应针对容易出现的漏洞和欺诈加以注意和防范。 ①在借款合同的履行中常常会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如延期(展期)还款、增加贷款等等。借款合同变更,即表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新的协议,也就是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而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只对经他同意、签字(盖章)的保证内容承担担保责任。这就是说保证人不再承担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应高度重视,防止被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擅自加重担保责任,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贷款人应提高警惕,一旦借款合同发生了变更,合同的保证人便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不签订新的担保协议,就会担当很大的贷款风险,增加收回贷款的难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②同签订借款合同一样,借款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在对方胁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真实意图而做出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为,依法应认定无效。另外,为了减少和避免发生纠纷,变更与解除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③在变更协议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间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不得以变更后合同的规定为借口,逃避责任。 ④在借款合同订立后,当借款合同在履行中出现纠纷的时候,担保人为逃避自己的责任,常常向借款人提出撤销担保的请求,有时会得到借款人的默示和口头答应,保证人便以此认为解除了担保责任。这是不正确的。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是要式行为,应有要约和承诺过程,消极沉默行为不具有使合同解除的效力.保证人逃避责任的另一借口是诉讼时效问题。当然,如果客观上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也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有的案件看似超过了诉讼时效,其实不然,这里牵涉到一个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时,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在判定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上,对此我们要加倍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