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硬环境 基本省情
四川素称“天府之国”,地处长江上游,位于西南腹地,与西部7省市区接壤。幅员面积485万平方公里,居全国第5位。总人口8750万,居全国第3位。辖21个市(州)、181个(市、区),是全国第2大藏区、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和唯一的羌族聚居区。四川是西部经济大省,生产总值、粮食总产量、工业总产值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均约占西部12省市区的1/4。电子、机械、医药、化工、军工等行业在全国占有重要地位。四川是西部最大的物资集散地,成都是西南地区商贸、金融、科技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 自然资源
四川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水能资源技术可开发量1.1亿千瓦,居全国第1位。已知矿产资源130种,天然气远景储量7.2万亿立方米,是目前我国最大的天然气生产基地。生物资源种类多样,仅天然中药材就达4500余种,是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基地。四川是我国3大林区、5大牧区之一和长江上游最大的水源涵养区,森林覆盖率达28.98%。旅游资源得天独厚,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都江堰-青城山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驰名中外。境内野生大熊猫数量占全国的近80%。 基础设施
四川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公路、铁路、民航、内河航运相结合的立体交通网络。公路通车里程达11.5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1759公里。铁路运营里程3009公里,已形成4个进出川主要通道。现有机场10个,国际国内航线200多条。电力总装机容量2300万千瓦。
投资软环境 科教文化基础
四川科教力量较为雄厚。有国家级重点实验室1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60个,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9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26家,两院院士57名,59人次。核工业技术、航空航天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工程、农业科技、口腔医学等在全国居优势地位。有普通高等院校72所,其中5所列入全国“211工程”建设。拥有攀钢、长虹、五粮液、东方电气等一批规模大、技术水平高、产业带动力强的骨干企业和国腾、迈普等一批成长型高科技企业。 战略政策导向
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我们抓住这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紧紧围绕“建成西部经济强省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新的跨越”这一目标,大力实施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战略,认真做好基础建设、生态工程、结构调整、科教兴川、改革开放“五篇文章”,着力培育电子信息、水电、机械冶金、医药化工、饮料食品、旅游6大支柱产业。 经济发展近况
2003年来,按照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进土地资源向土地资本、民间资金向民营资本、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三个转变”,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十五”期间,四川经济发展持续加快,2001年生产总值增长9%,2002年增长10.3%,2003年增长11.8%,2004年增长12.7%,2005年增长12.6%,达到了7385.1亿元,位居全国第9位;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2153.3万公顷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退耕还林87.9万公顷,退牧还草256万公顷;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十五”期间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1647.7亿元,建成了一批重大交通、能源、通信项目。消费稳定增长,200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981.4亿元,在全国排名第7位,居西部首位。 投资贸易概况
我们坚持“大开放促大开发,大开发促大发展”的方针,把对内对外开放摆在突出位置,多渠道、全方位扩大对外开放。2004年以来,成功举办了川渝、川澳、川京、川浙和西博会、花博会等重大经贸活动,积极参与长三角、泛珠三角区域经济技术合作,对外开放成效明显。截至2005年底,已和195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经贸合作关系。全球500家最大跨国公司有111家在川设立公司或办事机构,其中在川投资的有40家,投资额19.74亿美元。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7317家,实际利用外资129.1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64.7亿美元,居西部首位。2005年,全省进出口总额达到79.1亿美元,为2000年的3.1倍,其中出口47亿美元,为2000年的3.4倍。实际利用外资11亿美元。引进国内省外到位资金716亿元,增长49.2%。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6亿美元,居西部首位。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约为中部、东部的50%。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三)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富铁矿、优质锰矿、铬铁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两项费用在勘查或矿山投产第1年免缴,第2至第3年减缴50%,第4至第7年减缴25%(开采矿山的,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2)探矿后依法开采的,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3)外商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政策。外商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政策。 2与中东部的比较。以上优惠是国家对西部地区的专项扶持政策,中东部地区省市不享受。 (四)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1)将外商对银行、商业零售企业投资的试点,中外合资外贸公司的试点扩大到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外资在西部地区经营人民币业务、设立保险机构、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予以一定优惠(详见国办发[2001]73号第39条)。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 (3)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鼓励类项目(参见第二部分及国办发[2001]73号第43条),可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与中东部的比较。 中东部地区已有外商对银行业、零售业等投资的试点,允许在西部地区进行相应的试点是加快西部地区开放步伐,对中东部地区的跟进。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对外商投资西部对外贸易公司项目,注册资本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二、国家级开发区优惠政策 四川有国家级开发区5个,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个,经济技术开发区1个,出口加工区2个。此外,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还设有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国家级开发区实行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税收上。出口加工区实行的优惠政策还体现在从采购、生产到出口的各个环节。 (一)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 (1)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级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级开发区所特有的低税率及减免税优惠。 (2)与区外的比较。外商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生产性企业,在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是区外的一半。而两开发区内当年出口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外资出口企业,还可享受比区外同类企业更为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税率为10%。此外,在所得税、关税等的减免上,开发区企业也享受比区外企业更优惠的政策。
2内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①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②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国发[1991]12号)。 ③企业用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高新技术开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按加工贸易有关规定办理(国发[1991]12号、1991年海关总署令第26号)。 ④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国家限制出口或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发[1991]12号)。
(2)与区外的比较。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比区外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收政策。 (二)出口加工区相关优惠政策
出口加工区是政策优惠、通关快捷、管理简便、“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企业享受“免证、免税、保税”,“一次报关、一次审单、一次查验”等特殊政策。
三、四川省出台的全省性优惠政策 (一)矿产资源优惠政策
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办事机构和代表处等都可作为探矿权申请人。外商在我省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前两年免缴,第3年至第5年减半缴纳。 (2)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矿产资源的,免缴5年矿产资源补偿费;综合开采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的共伴生矿产品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3)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综合利用的和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前3年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采出的矿产品,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因不可抗力引起年度亏损,可申请减缴50%以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或延期缴纳亏损年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在划定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查费用,可作为递延资产从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后的第1年起,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6)自矿山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7)勘查矿产资源所需临时用地,免缴场地使用费。 2与省外的比较。以上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优惠政策,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纳入了2001年颁布的《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这种以法定形式提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优惠的方式在全国尚不多。 (二)投资保障及其他优惠政策 11999年2月,我省制订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收费项目明白卡》(下称《明白卡》),列明外商投资企业应予缴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在《明白卡》所列项目之外设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加入WTO后,我省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由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每年公布涉企收费目录。凡未列入目录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缴。 2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行为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的违法违纪人员实施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省还成立了“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和“四川省台商投诉中心”,专门负责协调解决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务,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我省投资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经批准可降低其注册资产与总投资的比例。 4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我省还出台了“四川省重点公路、航道、码头、车站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川府发[2001]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