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个 人 信 贷 |
 |
| ◎ |
个 人 理 财 |
 |
| ◎ |
公 司 专 题 |
 |
|
|
|
| |
为鼓励市内外投资者和各方面人才参与我市经济建设,促进广汉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广汉市投资的市内外投资者和各方面人才享受鼓励投资政策适用本规定。
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三、鼓励项目
(一)种养业、水产业、林业的产业经营项目; (二)医药、植物化学原料、生物技术开发; (三)机械设备制造及机械零部件加工; (四)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 (五)轻工纺织; (六)电子信息技术; (七)三星堆文化旅游产业综合开发; (八)卫生、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建设投资; (九)基础设施建设; (十)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产业。
四、用地政策
(一)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生产性项目,按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对投资额度大(固定资产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的鼓励投资的产业项目,可“一事一议”。 (三)投资卫生、教育、文化等公益性事业,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若投资者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按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出让土地使用权。
五、扶持政策
(一)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从投产年度起的五年内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头两年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后三年按50%,由同级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二)对于改建、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投产后的三个年度内每年比上一年度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三)投资新办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头三年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后两年按50%,由同级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 金中给予企业技术开发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四)投资新办旅游、卫生、教育、文化、生活服务业等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解决本地50人以上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自经营年度起五年内,该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头两年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后三年按50%,由同级财政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企业专项补贴,扶持企业发展。
(五)对于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额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享受以上鼓励扶持政策的企业应当依法纳税。对企业不依法纳税的,将取消其当年享受的相应鼓励扶持政策。
六、其它政策
(一)投资本规定规定的鼓励项目的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按规定下限征收。
(二)投资者在小汉镇、广汉经济开发区、向阳镇区域内投资新办、技改、扩建生产性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生产性用房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生活及办公用房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除小汉镇、广汉经济开发区、向阳镇区域以外的本市辖区内,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工业项目,其生产性用房、生活及办公用房均减半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获准进入广汉经济开发区的项目,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六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有线电视通,场地平整)服务。 (四)市外投资者对广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广汉市荣誉市民称号。
七、投资服务
(一)对落户我市的所有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政务服务中心和项目所在地政府或项目归口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全程追踪服务。 (二)对落户我市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办理证照及基建等开始,责任到人,提供全过程服务,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外,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对投资者和现有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或强制其参加各类评比、赞助、捐献财物等活动。 (四)设立投资环境投诉中心。投诉范围包括:有关部门及公务人员违反或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故意刁难甚至勒索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行为;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政府部门办事推诿、拖沓、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差以及不作为行为。 (五)供水、供气、供电部门除人力无法控制的情况外需停水、停气、停电,应提前3天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停水、停气、停电范围和时间,对专线和重要的用水、用气、用电户要在停水、停气、停电前24小时再次专门通知。
八、附则
(一)三星堆文化产业园有关优惠政策另行制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本规定未涉及的优惠政策,如需优惠,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若有调整,本规定有关条款将相应自行予以调整。
(三)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委办、市府办出台的有关鼓励投资(含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措施一律废止。
(四)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
|
|
|
|
|
|
| |
|
版权声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我站独家播发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我站点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我站的链接必须保留(非我站原创的,按照原来自一节,自行链接)。文章版权归我站和作者共有。转载 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且不准打上各自站点的水印,亦不能抹去我站点水印。 深圳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 联系电话:13438072495 郭先生 联系QQ 38265351 联系邮箱 517xb@21cn.com | |
|
|